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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 02:56:55 大風車考試網(wǎng)

省教育廳及我市并各縣區(qū)咨詢電話公布如下

省教育廳

1、中小學 (含幼兒園)政策咨詢電話:0551一 62829059

2、普通高等學校政策咨詢電話:0551-62831840

3、中等職業(yè)學校政策咨詢電話:0551一 62812653

4、 針對社會培訓機構的政策咨詢電話:0551-62810392|62816604

蚌埠市及縣區(qū)

1、校外培訓機構:2063790

2、中職:2045305

3、中小學(幼兒園)2052368

4、 懷遠縣:8011265

5、五河縣:2350056

6、固鎮(zhèn)縣 :6015282

7、龍子湖區(qū):3040215

8、蚌山區(qū):2043609

9、禹會區(qū):4045856

10、淮上區(qū):2567850

12、經(jīng)開區(qū):3183537

13、高新區(qū):4071177

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舉報電話

蚌埠市教育局:0552-2063790

懷遠縣:0552-8010863

固鎮(zhèn)縣:0552-6012357,0552-6015282

五河縣:0552-2350086

淮上區(qū):0552-2567850

龍子湖區(qū):0552-3040215

禹會區(qū):0552-4045856

蚌山區(qū):0552-2043609

經(jīng)開區(qū):0552-3183537

高新區(qū):0552-4071177

安徽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省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及辦學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18〕80號)等規(guī)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的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利用非國家財政經(jīng)費舉辦,取得教育行政部門許可,在民政部門或市場監(jiān)管部門登記,面向中小學生實施的,與學校文化課程相關或者升學考試相關的輔導活動的非學歷教育機構。

第三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jù)本地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統(tǒng)籌和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校外培訓工作,形成校內外協(xié)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第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發(fā)展素質教育,堅持教育公益性。

第二章 舉辦者

第五條 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二)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jīng)營(活動)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無不良記錄。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條 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三)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七條 兩個以上社會組織或個人聯(lián)合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應當簽訂聯(lián)合辦學協(xié)議,明確培訓宗旨、業(yè)務范圍、出資比例以及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八條 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為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場所。

第三章 名稱

第九條 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第十條 校外培訓機構名稱應當符合《工商總局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或民政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guī)定》(民發(fā)〔1999〕129號)有關規(guī)定,不得有損于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第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名稱的行政區(qū)劃、行業(yè)表述應當與機構辦學所在地、類別等相符合,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

第十二條 非營利性教育機構一般表述為:XX培訓(課外培訓、課外教育、輔導等)學;蛑行。

營利性教育機構名稱依次由行政區(qū)劃名稱、字號、行業(yè)或者經(jīng)營特點、組織形式四部分組成。一般表述為:XX培訓(課外培訓、課外教育、輔導等)學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簡稱。

第十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的外文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中文名稱一致。

第十四條 本標準實施前設立的校外培訓機構,其名稱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繼續(xù)沿用;不符合的,應按規(guī)定變更。

第四章 章程

第十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地址;

(二)培訓宗旨、業(yè)務范圍;

(三)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

(四)資產來源及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五)組織管理制度;

(六)決策機構及監(jiān)事(會)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及議事決策機制;

(七)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及罷免程序;

(八)黨組織負責人進入決策機構和監(jiān)督機構的程序;

(九)機構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制定并完善教學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員工管理制度、學生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師培訓和考核制度、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等規(guī)章制度。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加強黨的建設,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

第十八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策機構成員由舉辦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組成。

決策機構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執(zhí)行機構,執(zhí)行(行政)機構主要負責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

行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有大學?萍耙陨蠈W歷、5年以上相關教育管理經(jīng)驗。

第二十條 校外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行政主要負責人擔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建立監(jiān)事(會)。

第二十二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配備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jīng)歷。

第二十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配備具有專業(yè)能力的財務人員,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

第二十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章 師資隊伍

第二十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配備相對穩(wěn)定的師資隊伍。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第二十六條 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

第二十七條 從事語文、數(shù)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二十八條 培訓機構聘任外籍教師,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七章 辦學投入

第二十九條 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聯(lián)合舉辦者出資計入培訓機構注冊資本的,應當明確各自計入注冊資本的出資數(shù)額、方式以及相應比例。

第三十條 舉辦者應有相對穩(wěn)定的資金來源,確保培訓活動正常運行。開辦資金數(shù)額應與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單體培訓機構開辦資金一般不少于人民幣30萬元,每增設1個教學點增資數(shù)額一般不少于人民幣10萬元。開辦資金應當存入培訓機構開戶銀行的基本賬戶,并出具有效證明。

第三十一條 舉辦者的辦學投入應當履行法定出資驗資程序。其中,舉辦者以貨幣資產出資的,應當提供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舉辦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權以及房屋產權、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以及圖書資料等實物、知識產權和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作為辦學出資的,應由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舉辦者應當將貨幣、土地使用權、房屋及知識產權等所有辦學投入,及時過戶到培訓機構名下,落實法人財產權。

第八章 辦學場所

第三十二條 設立校外培訓機構,應有與辦學內容和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辦學場所的設置應參照《中小學校設計規(guī)范》標準。

第三十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的2/3;同一教學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第三十四條 舉辦者應提供與培訓項目和規(guī)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含辦公用房、教學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以自有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辦學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層、醫(yī)療衛(wèi)生用房、簡易住房等作為辦學場所。

第三十五條 辦學場所應當避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遠離殯儀館、醫(yī)院的太平間、傳染病院、監(jiān)獄和看守所等建筑。辦學場所必須符合國家和省關于消防、環(huán)保、衛(wèi)生、食品經(jīng)營等管理規(guī)定要求。

計算機、美術、書法、語言、音樂、舞蹈等其他教學用房,還應參照執(zhí)行《中小學校設計規(guī)范》對專業(yè)教學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六條 招收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只能設置在建筑的4層及以下;招收中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只能設置在建筑的5層及以下。

第三十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的建筑每層應分設男、女衛(wèi)生間;培訓規(guī)模較小的,男、女衛(wèi)生間可隔層設置。

第三十八條 招收寄宿學員的培訓機構,其宿舍生均建筑面積應按照培訓對象年齡分別符合國家和省相關建設標準,同時還應當配備與寄宿學員規(guī)模相匹配的閱覽、生活與運動場所。

第三十九條 提供餐飲服務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防范措施。供餐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食品經(jīng)營許可。

第四十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二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當?shù)赜嘘P部門,根據(jù)實際情況制定當?shù)氐臉藴,并報省教育廳及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標準由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公安廳、安徽省民政廳、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安徽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安徽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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