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可在住房與城鄉(xiāng)建設部指定的40個重點城市統(tǒng)一實施基本限購令:各城市本地戶籍與持人才居住證家庭,最多限擁有兩套住房;外地戶籍和境外人士最多限擁有一套;兩次購房時間需相隔兩年以上;禁止公司購房。
該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限購兩套住房;對于能夠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
暫停在該市擁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在本市購房。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嚴格按照有關政策執(zhí)行。
以下是小編收集的相關信息,僅供參考。
?限購規(guī)定
在市南區(qū)、市北區(qū)、李滄區(qū)、嶗山區(qū)、黃島區(qū)、城陽區(qū)(包括高新區(qū))范圍內,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七區(qū)三市,下同)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夠提供從購房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連續(xù)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員均不擁有本市戶籍,下同),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對在上述區(qū)域內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上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售房。補交、補辦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不予認可。
?限售規(guī)定
在本市范圍內新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相關說明
(一)新購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時間以交易合同網(wǎng)簽備案時間為準。合同網(wǎng)簽備案時間在2018年4月18日之前(含4月18日)的,不受4.18《通知》限購和限售政策限制。
(二)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是指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擁有本市(七區(qū)三市,下同)戶籍的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指家庭成員均不擁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家庭。在本市服役的現(xiàn)役軍人,視為本市居民,購房時應提交軍官證或士兵證(原件)和在本市服役的證明(原件)。因在外地服役將本市戶籍遷出的現(xiàn)役軍人,視為本市居民,購房時應提交軍官證或士兵證(原件)和原本市戶籍證明(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原件)。本市戶籍居民考取外地大專以上院校,其戶籍遷移至外地院校集體戶的,視為本市居民,購房時應提交學生證(原件)、集體戶口本人頁(原件)和原本市戶籍證明(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原件)。
(三)居民家庭擁有住房套數(shù),以新購住房時居民家庭在4.18《通知》住房限購區(qū)域內已辦理產權登記和網(wǎng)簽備案的住房套數(shù)為準。居民家庭在一套住房中僅占部分份額的,按其擁有一套住房計算。
(四)《不動產權證書》包括《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產權證書。
(五)4.18《通知》第一條所稱“限購”包括通過購買和受贈方式取得住房;第二條所稱“上市交易”包括買賣、交換、贈與。
(六)經(jīng)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建房)、限價商品住房、人才公寓、拆遷(征收)安置住房、公房出售住房的取得和上市交易按照有關政策執(zhí)行,不受4.18《通知》限購和限售政策限制。
(七)征收4.18《通知》限購區(qū)域內住房,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shù)模砂凑铡罢饕毁徱弧钡脑瓌t購買住房,不受住房限購政策限制。被征收人可以持身份證明、貨幣補償協(xié)議、征收部門出具的領取補償金證明申請出具購房資格證明。
(八)因離婚析產、繼承或遺贈(含一半買賣一半繼承或遺贈,一半贈與一半繼承或遺贈)、司法裁決或調解、共有人之間份額(全部或部分份額)轉讓等原因導致住房轉移時,不受上市交易年限限制,受讓人不受限購政策限制。
(九)通過離婚析產、繼承或遺贈(含一半買賣一半繼承或遺贈,一半贈與一半繼承或遺贈)等原因取得的住房,上市交易年限以前手權利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時間為準;通過司法裁決或調解、共有人之間份額(全部或部分份額)轉讓等原因取得的住房,上市交易年限以現(xiàn)手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時間為準;因補換發(fā)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上市交易年限以原發(fā)證時間為準。
(十)商業(yè)銀行、經(jīng)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因行使抵押權取得的住房處分時不受上市交易年限限制。
(十一)符合《關于保持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運行的通知》(青土資房發(fā)〔2017〕4號)要求,且在4.18《通知》實施前已形成實際交易尚未完成網(wǎng)簽備案的商品住房,由售房單位在2018年4月28日(含當日)17:00前向房屋所在地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報備明細(包括商品住房的認購協(xié)議、認購單,購房發(fā)票、稅控收據(jù)、非稅控收據(jù)和資金支付憑證等),經(jīng)報備的商品住房不受4.18《通知》政策限制。
(十二)符合《關于保持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運行的通知》(青土資房發(fā)〔2017〕4號)及《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運行的通知》(青土資房發(fā)〔2017〕6號)要求,且在4.18《通知》實施前已經(jīng)形成實際交易尚未完成網(wǎng)簽備案手續(xù)的二手住房,由買賣雙方持身份證明、不動產權證和交易證明材料(房屋買賣協(xié)議及住房維修資金繳納證明或購房貸款審批證明或首付款收據(jù))在2018年4月28日(含當日)17:00前向房屋所在地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報備,經(jīng)報備的二手住房不受4.18《通知》政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