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房產稅開征地區(qū)范圍規(guī)定如下:
。ㄒ唬┏鞘惺侵附泧鴦赵号鷾试O立的市(包括市區(qū)和郊區(qū),不包括所轄縣,下同)。
(二)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的所在地(指建成區(qū)范圍內)。
。ㄈ┙ㄖ奇(zhèn)是指經省政府批準的鎮(zhèn)(指建成區(qū)范圍內)。
。ㄋ模┕さV區(qū)是指尚未設立建制鎮(zhèn)非農業(yè)人口超過二千人的大中型企業(yè)所在地,具體范圍由縣、市政府確定后,報地(市)政府批準。
第三條凡在我省開征地區(qū)范圍內擁有房產產權、使用權、代管權的單位或個人為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為納稅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繳納房產稅。
私有出租房屋應繳納的稅款,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確定出租者自繳或租用者代扣代繳。
房產產權轉移時,產權承受人應督促原產權所有人交清各期稅款,否則由產權承受人負責繳納。
第四條房產稅由納稅人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
第五條根據(jù)《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我省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ㄒ唬┙浛h、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準舉辦的學校、醫(yī)療單位、托兒所、幼兒園、敬老院、圖書館(站)、體育場(館)等社會公益事業(yè)單位自用的房產。
。ǘ┙浛h、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為安置拆房戶、受災戶而搭蓋的臨時性簡易房屋。
。ㄈ├萌朔拦こ绦藿ǖ牡叵、洞內各種營業(yè)性場所。
(四)經省稅務局批準免稅的房產。
第六條已免稅的房產,如用于生產、經營和對外出租的,應繳納房產稅。
納稅人與免稅人共同使用的房產,以及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的房產,按有關規(guī)定劃分繳納或減免房產稅。
宗教寺廟是指回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的教堂、寺廟;名勝古跡是指按國務院頒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經縣以上政府批準確定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第七條房產稅計稅依據(jù)規(guī)定如下:
(一)房產稅以房產原值,一律減除百分之二十五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房產原值的計算,按現(xiàn)行財務制度規(guī)定辦理。帳房不符或沒有房產原值可查以及不符合財務制度規(guī)定的,可按房屋現(xiàn)狀,分為框架結構、混合結構、磚(石)木結構、其他結構等若干類,由當?shù)囟悇諜C關參考同類房屋調整帳務或核定計征。
。ǘ┘{稅人新建、擴建、改建、調入、調出、買賣、拆除房屋等,均從變更、轉移、竣工或使用之次月起調整房產原值。
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其增值部分應加值計算,已拆除的房屋其減值部分可在原值中扣除。
。ㄈ┓课葑饨鸢ㄒ愿鞣N形式、名稱支付的貨幣、實物和其他償付方式折價的總和。免稅單位和私有出租的房產,以應收租金額為計稅依據(jù);城鎮(zhèn)房地產管理部門出租的房產,以實收租金額為計稅依據(jù)。
第八條房產稅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繳納,由縣、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九條納稅人在接到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開征通知后,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攜帶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機關頒發(fā)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當?shù)胤抗軝C關核實的房屋座落、結構、間數(shù)、面積、房產原值及使用情況等證明文件,據(jù)實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出租房屋有租賃合同的應附送租賃合同副本。
納稅人新建或者購買的房屋應于竣工、使用或營業(yè)、出租后三十日內申報登記。
納稅人變更住址、轉移產權、變更房產原值、改建、擴建、拆除或者調整租金等,應于變更、轉移、竣工、使用或調整后三十日內申報登記。
第十條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條例》和《福建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一條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務機關按稅收管理體制批準減稅或免稅。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的解釋和補充,授權省稅務局辦理。
第十三條本實施細則從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